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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七)由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如果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中含子公司注册资金,且已全部缴纳了资产占用费的,子公司不再缴纳;如果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含在母公司注册资金内,需单独按规定计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 《办法》三条所指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为:
  一、属于《办法》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审批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会计报表;
  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属于《办法》二条第四、五款的审批程序为: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应按本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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