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由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如果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中含子公司注册资金,且已全部缴纳了资产占用费的,子公司不再缴纳;如果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含在母公司注册资金内,需单独按规定计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 《办法》第
三条所指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为:
一、属于
《办法》第
二条第一、二、三款的审批程序为: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会计报表;
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属于
《办法》第
二条第四、五款的审批程序为: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在本
《办法》发布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应按本审批程序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