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办法》二条第四款所指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除指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外还包括:
  (一)对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如公园、动物园等)利用门面房屋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进行创收的,应纳入“非转经”管理范围,并按规定征收资产占用费。
  (二)对房产部门利用直管公房进行营业性出租、出借,按出租、出借性质计征资产占用费。
  五、《办法》二条第五款所指其他情况包括:
  (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介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点歌、点播、广告宣传等经营的,按其经营收入的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只提供“牌子”或接受“挂靠”的经济实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政策,对这类经济实体资产占用费的征收,以其注册资金的20%计算国有资产数额,再按规定比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对各地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集贸市场,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按经评估的国有资产价值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对民政部门所属公墓资产、房产部门的国有公房,各级工会现未脱钩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和工人俱乐部、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人防部门利用人防工程投入经营或出租出借等国有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形成的经营收入。如交通部门的线路费;河道管理部门利用堤防的场租费;水利部门利用水库等水利工程投入的经营创收活动;文化等部门利用路牌、路标权和路灯、公路栏杆、电线杆等取得的广告费;公安部门利用驾校、修理厂取得的经营收入等,按经营收入的20%征收4-6%的资产占用费。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办的宾馆、饭店、酒店、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客房等各类接待、培训用房,剔除承担本单位自身的会议和培训任务的部分后,确定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额,并按4%的年率征收资产占用费。对附营业务(开办其它经济实体、出租出借、联营、联合办学等),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