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2年6月7日)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发布的《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
一条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视同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党群、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计征比例按其使用性质分别为:
一、
《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属于流通、工交建生产性质的,按其实际投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属于支援农业生产性质的(如科工贸、农工商一体化等),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5%的年率征收;属于单位为消化解决下岗分流人员(或安置下岗职工占总人数60%以上)兴办经营实体的,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
二、
《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所指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其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6%的年率征收。
三、
《办法》第
二条第三款所指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同予以确定。属于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6%的年率征收;属于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投入经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4%的年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