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 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