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2)75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原文附后),我市将再次取消和调整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原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3项行政审批事项将予以取消或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取消或调整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核准”审批事项,改为日常管理;
(二)下放“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审批事项,改为由企业属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三)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情况,将逐步取消“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审批事项。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核准”的审批事项取消后,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招工(招聘)广告的监督管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发布有关招工(招聘)广告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验用人单位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认真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超出经营范围或内容失实、违反《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招工(招聘)广告不得发布。对于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或者其他违反《
广告法》规定的招工(招聘)广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完善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做好服务,接受监督。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