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邮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邮政寄递业务市场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86号 2002年6月1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邮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邮政寄递业务市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和规范邮政寄递业务市场的意见
对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实行专营是政府对全体公民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邮政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涉足尚未放开的信函寄递领域,严重干扰了邮政寄递市场的秩序,并对国家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为了加强我区寄递业务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寄递市场现状,现就整顿和规范邮政寄递业务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区范围内对从事邮政寄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包括国际货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由自治区邮政局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安全等部门,在6-7月份对全区从事寄递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单位,按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规定,由自治区邮政局办理委托手续,发放《邮政委托书》;对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开展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对新申请办理寄递业务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先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邮政部门委托书的单位,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超范围经营以及不符合快递公司成立条件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广大用户特别是各单位收发人员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非邮政企业寄递,由此引发的失密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