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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根据基础教育教学岗位的需求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文下发,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辞退不合格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空出岗位吸纳师范专业毕业生到缺编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同时,各地中小学要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从非师范毕业生和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员,补充有关学科所需的教师。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对按照人发〔1999〕67号文件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锻炼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录用充实到基层公务员队伍。
  3.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
  4.积极引导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非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落户手续要进一步简便。
  5.利用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就业。
  6.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对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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