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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79号 2002年6月6日)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管理体制、就业机制、就业导向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意见》,做好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使用好这一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措施。近几年,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足,毕业生在地区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大中专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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