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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南京市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施行细则
(1951年10月23日)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0年颁布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一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并参照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之。
  第二条 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全年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夏秋两季合并征收。
  第三条 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除本细则另有规定者外,均由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
  第四条 下列各种土地免纳农业税:
  一、无农业收入的土地:如宅基、场院、工厂用地、义冢、水塘、沟渠、河身、道路、坝堰、荒山、兵营、飞机场及靶子场等;
  二、中山陵园、公园及保安林;
  三、荒地;但因怠于耕作而致荒芜者,不免;
  四、以试验为目的之农场、林场、苗圃或以荒山荒地种植林木,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五、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及医院的自耕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者;
  六、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
  七、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已划定征收地产税者;
  八、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准免税者。
  第五条 下列各种土地,在规定免纳农业税:
  一、开垦之生荒地,自有收益之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但投资较大者,得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纳农业税四年;
  二、开垦之熟荒地,自开垦之年起,荒芜三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二年;荒芜二年以上者,免纳农业税一年;荒芜不足二年者,不免。
  上列规定,凡转移地权或垦种生荒而未经政府批准者,不适用。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以市斤为单位。
  《常年应产量》系指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平常年成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
  《常年应产量》的计算,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均折合稻谷计算。
  第七条 种植棉花、菜蔬、花生、烟叶、麻、甘蔗及瓜类等经济物物之土地的常年应产量,应按四邻同等土地种植一般谷物的常年应产量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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