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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
(1957年5月23日)

  一、小口径步枪射程1200公尺,杀伤力在800公尺以内有效,应列入武器管理范围,私人不得持有和购买。
  二、开展射击运动所用的小口径步枪,允许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学校集体购买和集中保存,不得发给个人持有,必须将枪支牌号、数量、号码送公安机关登记批准,领取证照。
  三、各单位对所有枪支应详细登记,指定专人保管,并将保管人的姓名、职务送公安机关备查。
  四、小口径步枪只准在指定的射击场所使用,严禁在射击场以外的任何地方射击。
  五、实弹射击应有组织的进行,并遵守射击场的各种制度;使用民用射击场射击的单位应将射击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事先向当地公安分局备案;射击前后对枪、弹应严密进行检查,保证安全。
  六、射击运动的领导机构和公安机关,对于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责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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