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4年7月18日,实施日期:1984年7月18日)废止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建立机构培训干部
代表名额分配
选区划分
选民登记
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
选举代表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附则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有关县级直接选举的规定,参照我省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建立机构培训干部
一、建立选举机构。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领导。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共同组成。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提名,经同有关方面协商,由革命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组。
2.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大型农场、大型工矿和大专院校等划分选区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七至九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各选区的工作。
3.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