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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条 麻疯病人及其他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如有迁入、迁出或死亡,应据情予以补登、介绍移地参加选举或除名;如遇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受下列处罚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三)刑满释放或假释的;
  (四)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暂停行使选举权,不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在服刑期间保外就医的;
  (二)被依法逮捕尚未判决的;
  (三)被批准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反革命犯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犯罪分子,刑期未满的;
  (二)1980年1月1日以前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尚未解除的;
  (三)未改变成份的地主、富农分子、未摘掉“帽子”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第二十五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凡须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并经群众讨论,报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由选民自下而上提名产生。选民可以自由结合,充分酝酿、讨论、提名候选人,任何人不得把持包办。任何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候选人,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县、市辖区、公社、镇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本级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宜过多。
  第二十七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以工农为基础,照顾到各方面,使各民族、各地区、党与非党、男与女、各行各业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介绍情况,宣传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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