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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选举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县、社、镇同时进行选举时,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又承担县代表选举的任务。
  第四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自治县、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以及少数民族等协商、推选代表,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组成。
  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由公社、镇的各方面推选的代表,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选区内各方面所推选的代表,报选举委员会批准组成。
  第五条 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有关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民族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与实施;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本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宣传活动。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派出代表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十一)选举工作结束后,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等整理成卷,连同印章一并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归档,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根据《选举法》九条和下列规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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