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84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84年12月3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废止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0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代表的选举
第九章 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十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选举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政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