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召集。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成立后,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参加,可设常务主席若干人。
第四十七条 省、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推荐,或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经过几上几下,充分酝酿、协商,如果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大会上由代表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推荐;也可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这些候选人的提出,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酝酿协商,走群众路线,尤其要重视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大会主席团汇总各方面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过几上几下,民主讨论、协商,如果候选人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省、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镇长、副镇长,一般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数,除正职的候选人应多于一倍外,副职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委员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四十九条 省、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