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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各党派、人民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应和选民见面,也可以自我介绍,表明态度。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八条 要做好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五天,各选区应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认真核实选民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推迟选举日期,对新增加的十八周岁的选民,应予补登。
  (三)制作票箱,统一印制选票,布置好选举会场。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排列应以姓氏笔划为序。
  (四)在选举日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各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由本人委托投票人,并经选区领导小组认可,发给委托证书。
  第三十九条 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可以选区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流动投票。
  第四十条 选举大会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选举委员会应派人参加。应向到会选民报告登记人数和实到人数,宣布候选人名单,民主通过监票和计票人员,由监票员当众检查票箱,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并反复讲解投票的注意事项,尔后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第四十一条 流动票箱投票,应在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
  第四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即登记的选民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三条 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投票。
  第四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应按《选举法》规定的法定人数,在没有当选的、得票较多的人中确定,也可以另外酝酿确定。另行选举,一般以二次为限。
  第四十五条 各选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主持选举的人员,一次开箱计票,将投票人数、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经选区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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