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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四)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经医院诊断证明或当地群众(包括亲属)公认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第二十八条 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患者,符合选民条件的,应登记为选民。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前,要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和有关规定,使选民熟悉和掌握提名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条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任何选民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均可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但要首先采取自下而上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办法,充分尊重来自选民的直接提名推荐。
  第三十一条 要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二条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每个选民提名或附议代表候选人的名额,都以不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
  第三十三条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候,应向选民讲清提名候选人要照顾代表性的意义,但不能因代表性而限制选民提名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的领导干部提名分配到基层选区参加选举的人数不宜太多。分配他们下去,应先征得所在单位选区的同意,并尽可能地分配到选民对他们比较了解的选区。这些干部应参加基层选区的各项活动(包括选民登记、选民小组会和选举大会),他们是否当代表候选人,同样要经提名推荐和选民讨论决定。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见,认真依法办事,不得强制保证当选。
  第三十五条 各选区对选民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如实上报,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增减和调换。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应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三十六条 对各选区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发扬民主,进行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代替。经过几上几下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仍然过多,可以进行预选。各选区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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