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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县、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一般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脱产的大队队委、车间主任等干部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各级、各个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百分之十五左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种专业人员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解放军、爱国人士、归侨等占有适当比例。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不宜过大或过小,每个选区以能产生一至五名代表为宜。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县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城市居民可以按居委会划分单独选区或联合选区。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之间或这些单位与居委会之间的混合选区要尽量少划。
  第十八条 农村可以由相邻的几个生产大队或以公社指导工作的片、管理区为单位划分选区;较小的人民公社或较大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 选举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生产队或自然村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 中央、省、地、市和外地驻本县、市、区的单位,应当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或联合选区。有的单位,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分驻数地,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划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准确日期。选举日,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选民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然后,逐户逐人上门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登记后,张榜公布,有错登、漏登、重登的应予纠正。最后召开选民会议庄重发放选民证,对不能到会领取选民证的,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亲自发到选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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