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在一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五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五人;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五人;人口在五万以上的,代表名额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三条 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市的所属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本级所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果这些单位的选民人数过多,其代表名额一般以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设在人民公社、镇行政区域内的县以上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是否参加所在人民公社、镇的选举,还是只参加县级的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如果需要参加人民公社、镇的选举,这些单位应选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人民公社、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以及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野战部队和军事院校,选举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省军区商定;这些单位不选举代表出席所驻县、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
郑州市警备区和各市、县、区武装部选举代表出席所驻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分配:郑州市警备区五至九人;开封、洛阳、平顶山市武装部三至五人;其他市、县武装部二至四人。
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军队代表的选举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以有一个大体的比例为宜。但是,这个比例不得硬性下达给选民或代表,更不能用“指选”的办法解决。主要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协商的办法,在整个选举过程中,逐步求得大体上的体现。
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一般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在代表中,工、农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
《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解放军、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宗教团体、归侨等占有适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