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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二)制定本地区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组织各选区投票选举,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七)选举结束后,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选举结果,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存查;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第七条 选区设立五至七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下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选区较多的较大的行政、生产、事业单位或战线,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或战线的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单位或战线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选民小组较多的较大的选区,可根据需要设立选区工作小组,代表选区指导若干选民小组的活动。

第三章 代表名额及分配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五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五十人。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最多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八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过八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二十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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