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3)(发布日期:1983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83年11月21日)修正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及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应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组织,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