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3)(发布日期:1983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1983年11月21日)修正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8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及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
《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按照
《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应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组织,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