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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八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一)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镇和没有设镇的县的所在地,凡能够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系统和居住区,可以单独划为一个或几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单位,可以按居住状况联合划分选区;在农村、郊区,以一个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在牧区,以一个生产大队划为一个选区,没有生产大队的以一个或几个生产队划为一个选区。
  (二)选举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以一个生产队或几个生产队划为一个选区,较小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划为一个选区;社直属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以与驻地生产队联合划为一个选区。
  (三)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居民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没有居民委员会的,可以与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 在民族杂居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合理划分选区。各民族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采取何种选举方法,应根据当地各民族的意愿决定。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应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日为止。为便于计算,应将农历出生的日期换算出公历的日期告诉选民。不知道出生日期的,可采取群众评议的办法登记。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保证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取得选民资格的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亦工亦农工、在校的学生,在单位所在的选区登记;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人民公社社员在本生产单位登记。
  (二)临时来本地或外出的人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城市精减下放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到外地学习、培训、实习等人员,在原单位登记。
  (三)外地驻本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四)来本地随亲属生活的无户口人员,外地流入本选区的无户口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到省外随亲属生活的人员,如当地规定不予登记,应由其户口所在地登记。长期外流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不予登记。
  无户口人员的选民证不得作为报户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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