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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发布日期:1983年9月24日,实施日期:1983年9月24日)废止

青海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21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0年11月9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选出能为人民群众办事的、为大多数人所满意的人民代表。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负责承办选举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各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民政、人事部门与各有关方面协商,提出初步名单,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通过,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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