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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失效]

    合物(按锑计)、钴及其化合物(按钴计)、有机磷、有机
    氯、挥发性酚、氰化物(按氰计)、硝基苯类、苯胺类、放
    射性污水等。
  说明:
  污水监测采样地点,第一、二类污水以厂污水排出口或厂处理设
施排出口为准;第三类污水以车间污水排出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为准。

  附表二
         污水超标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污水浓度  污水浓度      污   水   类    别
  级  数  超标倍数     1    2   3
    1     <2      0.05 0.10 0.15
    2    2-<5      0.10 0.20 0.30
    3     5-<10     0.20 0.40 0.60
    4    10-<20     0.30 0.70 1.00
    5    20-<50     0.50 1.05 1.60
    6    50-<100     0.80 1.50 2.30
    7   100-<200     1.05 2.10 3.10
    8   200-<500     1.40 2.80 4.10
    9   500-<1.000    1.80 3.50 5.30
    10     >1.000    2.20 4.40 6.60
  
  附注:
  1.pH值:容许排放的标准为6到9,凡超过标准范围每增减1,按污
水浓度级数提高1级计算。
  2.热污染:污水温度超过40度即予收费,每增加10度按污水浓度级
数提高1级计算。
  3.病原菌:凡未经消毒和沉淀处理的医院污水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均
予收费。传染病医院和其它含有传染病菌的污水每吨收费0.20元;一般医
院或其他含有害菌的污水每吨收费0.10元。

  附表三
      有消烟除尘装置的炉、窑、灶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类   别    锅炉、营业炉灶     窑   炉
  每烧一吨煤      5.00        10.00
  每烧一吨油      10.00        20.00

  附表四
      有消烟除尘装置的炉、窑、灶超标收费标准
                           单 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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