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节约能源单项奖励办法
(沈政发[1982]162号 1982年8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企业职工节约使用能源,不断降低产品单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节约能源单项奖奖励范围(以下简称节能单项奖)暂定为耗用煤炭、燃料油、成品油和电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交通企业。此项奖励,必须贯彻节约有奖,多节多奖,少节少奖,不节不奖,浪费受罚的原则。其奖金根据节约价值提取,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罚金收入冲减成本。
第三条 具备开展节能单项奖的企业的基本条件是:
1.有经过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共同核定并由市经委批准的平均先进产品消耗定额。产品消耗定额原则上一年修改一次,以保证产品消耗定额的先进性。对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产品单耗,经过批准可以两年不变。
2.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计量手段。开展节能单项奖的单位,都要具备能源出入库计量手段,有完善的出入库手续和核算办法;车间、班组、机台要装齐计量仪器仪表,能正确反映节约与超耗的真实情况。
3.有准确的统计记录和原始凭证,能够做到日清、月结,使节能数量有可靠的依据。
4.首先由主管局提出开展节能单项奖企业名单,并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检查,达到上述三项基本条件的方可批准。对弄虚作假、谎报节约数字、滥发节约奖金的单位,一经查出,要扣回全部已发出的奖金,并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条 节能单项奖的奖金率,根据各种能源的价格高低和降低消耗定额的难易程度,由企业主管局与市财政、税务部门按以下比例具体核定:
1.节约燃料油的奖金率为节约价值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