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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五、严格金银管理。无论个人或企业出售金银,必须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公安部门查获到金银走私、倒卖等活动,应当严格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部门罚没的金银,应当妥善封存保管,或者封包送当地银行保管,俟结案后及时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兑。
  六、严格外汇管理。国内一切单位收入的外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售给中国银行;所需要的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和有关规定卖给。未经管汇部门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严禁私自买卖外汇,或以任何形式进行逃汇、套汇或截留、挪用、坐支国家的外汇。调剂外汇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按规定的价格、对象和外汇来源办理。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的转帐、调拨、结算,要审查款项来源和付款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办理。国内单位间的商品交易,除“以出顶进”或特殊批准者外,一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中国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现金的管理;对携带或复带外币出境的,海关应凭中国银行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放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论处。
  七、加强反假币斗争。制造和贩运假人民币,是当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各地银行、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互通情报,密切配合,把反假币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防范措施。发现这类案件,要抓紧侦破;对制造、偷运、贩卖假人民币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严惩,坚决打击。
  八、各级银行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抗腐蚀的能力。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该支持的积积支持,该管严的坚决管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都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乱拉存款和滥放贷款,牟取本单位以至个人的私利。银行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执法犯法,贪污盗窃,受贿索贿,支持或参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的,要按照党纪国法加重处分。对违反政策规定强令银行贷款的,银行有权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上述各项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和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要分别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级银行要正确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在积极支持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的同时,充分发挥银行在反走私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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