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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发(1982)197号 1982年10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望即结合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金融管理,是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一项长远的重要措施,同时对于端正党风、严肃财经纪律,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也有促进作用。为此,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立即根据规定的精神,按照分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出具体实施的办法,以便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堵塞漏洞,在积极支持发展生产、扩大流通的同时,更好地发挥银行在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二、对于加强金融管理的各项规定,除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外,还要经常教育所属部门、单位的全体职工干部共同严格遵守。
  三、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税以及其他各部门、各单位的财会部门,都要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银行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协同解决,共同为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作出贡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这个文件,在今年六月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三省第三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后,已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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