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重复征税,财政部已在天津市进行增值税试点。暂按百分之六的增值税率征税。在财政部征发的《增值税暂行办法》中,规定对机器机械、农机具和几项日用电产品,将其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由各地选点试行。但对加工收入如何实行增值税,待省财政厅请示财政部明确后另行下达。
(二)关于铸、锻、热处理、电镀厂点的技术改造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号《关于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决定》的精神,鉴于这些行业长期以来技术改造未能得到重视,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计量测试条件差,产品更加严重落后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善。除了国家和省内的今后的技术改造中有重点地加以支持以外,各地亦应予以重视。对于铸、锻、热处理、电镀行业的设备折旧应予适当提高,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分类折旧率,待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三)关于工艺协作厂、点的贷款问题。工艺专业化是工业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现代工业发的必然趋势。为了扶持工艺专业化的发展,在目前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鉴于目前工艺协作厂或协作中心正在调整改组,省财政部门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每年小额贷款范围内,给予享受税前还款。
(四)关于工艺协作厂、点的价格问题。工艺协作厂、点的加工件价格,一般的应低于原来全能厂自制价价格,做到质量好,价格便宜,服务周到。各地经委和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会同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06号关于发布《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制定企业的内部协作价格”精神,制定工艺加工价格的具体方案,经同级物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五)关于工艺协作厂、点的物资供应问题。对于工艺协作厂或车间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由各市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经市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核定,由物资和电力部门纳入国家计划,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保证供应,并按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物资总局的有关规定,批准实行煤、电、油和有色金属节约奖。
(六)关于工艺协作厂、点工人的工资待遇问题。铸造、锻造行业的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随着工艺专业化事业的发展,这些厂、点的生产工人劳动更加集中、繁重,操作工人很辛苦。为此,对铸造、锻造专业厂、点的造型、混砂、清砂、大炉浇铸和锻工、司炉工等工种,可与当地劳动部门研究试行计件或超产计件工资制。同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重视对铸、锻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补充新工人,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后继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