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租用的公房和附属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需要在公房上钉码拉线、挂牌竖竿,应事先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同时不得损坏房屋,影响安全,否则应负赔偿之责。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挂牌、线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修缮养护
第十九条 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管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工作。认真搞好危房的维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养护。积极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沟管畅通、地面平整、窗门和各种设备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十条 公房的维修养护,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已纳入统管而过去免租拨、借的公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由房管部门出租的,属自然性损坏,由房管部门负责。有些小修小补,可由房管部门给材料,由租户修理。凡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性的损坏,概由租户负责。
由于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失职,造成房屋倒塌事故,使租户受到损失的,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单位需要对纳入统管的公房改建、护建或拆除重建,应报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订立协约后,才得进行。经批准对公房改、扩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改、扩建单位负责。增加的房屋的产权归属,由双方议定。产权归属房管部门的,仍由改、扩建单位租用,可免纳三至十年的租金;产权归属扩建单位的,扩建单位应按月向房管部门交纳结构费和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对公房拆除重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拆建单位负责,房管部门得保持原有房屋面积的产权,增加的房屋归拆建单位所有。
单位或个人在改建、扩建工程中,不得损坏原有公房结构和邻近房屋,否则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公房时,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征用手续,给予补偿和安排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