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扩建房屋的收费标准:借用三面墙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费十五元;借用两面墙的,每平方米收费二十元;借用一面墙的,每平方米收费二十五元。其中由公家出料,房主自己施工,未减免租金的,减半收费。
推廊子,按改做装修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人防部门补偿修缮的结算。
因人防工程致使房主的私房受损已做补偿修缮的房屋,按小修结算;因人防工程造成私房毁坏,由人防部门给房主补偿翻建的房屋,租金不再结算,但房主欠交的房租应如数补足。非人防部门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私房作价补偿、计租和发价等有关事项。
一、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1982年8月1日起执行。落实私房政策涉及的房屋作价,均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掌握。
二、凡作价收购或拆除补偿的私房,均按接管时的房屋状况作价。在城区,原则上参照原房蓝图附表所载的条件和质量作价。
三、凡征用、拆除和收购的私房,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房租,均按小修标准结算,将应收租金的30%退给房主,房主欠交的房租应如数补足。
四、凡由房管部门从私房中拆走的水暖、卫生设备和二道门、垂花门等,经调查属实,应予作价补偿。
五、业已拆除的“文革”前建的私人无证房,已计租的,房主应出具证明(包括房屋构造状况),参照计租表所列条件予以作价补偿;未计租的,一般不予补偿。凡在“文革”期间自建的无证房屋,已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私人房屋,未交或欠交租金的必须补交。
第二十七条 应退和应发给房主的租金、补偿费和收购款与房主应补交的修缮费、房屋差价款等原则上要按户一次结清。
一、凡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房屋应退的租金,均一次付清;凡收购私房、补偿拆除房屋的房价款和应退的租金,在三年以内分期付清(不计利息),不在京房主的私房收购款和应退租金,可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一般按以下金额掌握:
(一)一千元以下,当年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