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房主的自住房在原地翻建为平房仍由房主住用的,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发还房主自管;房主若无力补交房屋差价款,可将拆除原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房屋归房管部门所有。
房主的自住房原地翻建为平房已由他人租用、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的,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私人出租房被拆除,在原地翻建为平房,房主住房不困难的,可将拆除房的房价款发给房主。新房归房管部门所有。房主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翻建后由他人租用的房屋收回自管的,可在房主补交房屋差价款后,予以发还。
第五章 经济结算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还房主自管的房屋,对在房管部门管理期间应收的租金和支付的房产税、管理费和修缮费要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房产税按应收租金的10%计算,管理费按应收租金的15%计算,修缮费根据每间房屋修缮量的大小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三类,分别按应收租金的95%、(或105%、115%、65%)、45%计算。翻建房屋按原房质量和新房现状分别作价进行结算。结算时间自应收租之月起至应停租之月止。
租金结算及修缮工程类别划分:
一、大修房屋包括:
(一)挑顶;
(二)挑顶并拆砌一面墙;
(三)拆砌整面山墙和檐墙,并加做灰顶棚、地面、装修、隔断墙等四项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以上三类,按应收租金的95%计收修缮费。
(四)挑顶和累计拆砌两面墙的,按应收租金的105%计收修缮费。
(五)挑顶和累计拆砌三面墙的,按应收租金的115%计收修缮费。
二、中修房屋包括:
(一)拆砌整面山墙或檐墙;
(二)新做或改做灰顶棚、地面、装修、隔断墙等四项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
(三)半坡挑顶;
(四)采用“剃头挂瓦”方式挑顶。
以上四类,按应收租金的65%计收修缮费。
三、小修房屋:
除经过大修、中修的房屋外,其余房屋均按小修结算,按应收租金的45%计收修缮费。
四、翻建房屋:
指经一次性落地重修,包括保留个别部位墙身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者,按原房质量与新房现状分别作价,房主应补交拆除的原房房价与翻建后新房房价的差额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