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所在单位无房源,其配偶所在单位有房源的,配偶所在单位应承担腾退任务;其已婚子女所在单位有房源的,应承担其子女占用房屋的腾退任务。
三、房主自住房因建设征用或危险已拆除,房主及其共居的亲属未得安置或被安置在他人自住房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如地皮未由单位使用,则由拆房部门负责安置。拆除私房时,对房主一家已用公房作了安置的不再安置。
四、落实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为住房困难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及其他住房严重困难的房主腾退原房或安置公房。
五、为腾退房主自住房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
(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单位及其职工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竣工的住宅(扣除人防地下室和列入基建计划的拆迁用房)中拿出20%的房屋,用于落实私房政策(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直到所占用的房主自住房腾退完毕为止。
(二)有自筹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统筹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
(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单位,如系市属单位,由其主管局负责解决;如系区属单位和无职业居民,由其主管局(处、公司)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六、单位给占房职工安排住房,一般应与现承租房的居住面积大体相等。现住房过宽(原则上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七平方米掌握)的,要适当紧缩。现住房过紧的,可酌情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出其现居住面积的一半。占房职工要积极腾退占用的私房,不得挑剔安排住房的地点和条件。给占房职工安排的住房,如房主愿意进住,亦可直接安置房主。
占房职工现住房过宽不退,或单位给安置了住房不搬,或私自将所占房屋转让、转借他人,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单位给以纪律处分,并限期强制迁出。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或产权人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七、占房单位或占房职工腾退私房时,须到当地房管所办理退房手续,由房管所将私房退还房主。与房管所无租赁关系、单位直接占用的,在退还房屋时亦须到当地房管所办理手续。不得径自将房屋退给房主。
八、单位直接用公房安置房主时,须事先征求当地房管所的意见。遇有两个以上单位占用同一个房主的自住房,在安置房主时,由房管部门会同占房单位研究办理。
九、凡有新建竣工住宅又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拿出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并将落实私房政策用的所在地点、楼号和要落实的对象名单等情况,及时报送市或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对于执行不力,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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