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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近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近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试行规定
(京政发(1983)67号 1983年4月23日)


  为使区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统一起来,改变“统收统支”的状况,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对城近郊十个区试行“定收、定支、定上交(或补助)、超收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定收入。按照隶属关系,区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企业利润(亏损、价差补贴)、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原则上以当年市核定的财政收入指标为基数。全年执行结果,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部留区使用。在执行中,经国家批准的价格变化、工资调整、税制变化、企业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其他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对收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调整收入基数。
  二、定支出。按照隶属关系,区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知青经费、人防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预备费等,原则上以当年市核定的支出指标为基数(一九八三年除已经下达的支出指标外,待分配部分也一次分给各区)。支出基数在现有各项事业开支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发展需要,市对区核定一个支出总额,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支出结余全部留区使用。今后市级各主管部门,一般不再条条下达各项支出指标。必要时,市里可酌留一部分财力,再专项拨给各区。市主管部门要求区主管部门办的事,经区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根据财力的可能加以安排。
  各区支出基数核定后,如属于中央和市规定增加的重大支出,由市财政增加一次性拨款。市各主管部门下放新的单位或任务时,相应增加支出基数。
  基本建设拨款、增拨企业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不列区支出基数,仍由市专项拨款。
  三、定上交或定补助。按照核定的收支基数,凡是收大于支的区,确定一个上交市的收入数额;凡是支大于收的区,确定一个市补助数额。上交数或补助数确定之后,多收不增加上交数,不减少补助数;少收不减少上交数,不增加补助数,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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