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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6月12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12日)废止

河北省五保供给暂行办法

前言


  为全面落实党的五保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五保工作,确保五保老人安度晚年,以体现党和国家对社会孤老残疾人员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五保对象。凡丧失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孤幼、残疾农村社员均为五保对象。孤老,一般指男六十五岁,女六十岁以上者;孤幼,指十六周岁以下者。对只有女儿,又已出嫁,确系无条件赡养的老人,也可作为五保对象。
  第二条 五保户的评定。按照五保条件,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大队)提出意见,报乡(公社)批准。被评定的五保户,要登记、建档,发给五保证或签订五保协议书。此项工作,要在每年春季评定、审查并调整一次。
  第三条 供给标准。评定的五保户,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由五保户所在村(队)集体供给。
  一、保吃。包括口粮、副食、燃料、炊具和生活必需的零用钱。
  二、保穿。保证一年四季需用的衣服、被褥等。
  三、保住。保证住房安全,不透风,不漏雨,屋内卫生、明亮。
  四、保医。有病及时治疗。生活不能自理时,村(队)派人照护。
  五、保葬。根据殡葬改革的要求,本着节俭的原则妥善处理五保户的丧事。
  另外,要保证孤儿入学读书。
  第四条 供养形式。
  一、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
  二、分散供养:
  1、自己安排生活;
  2、定人帮助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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