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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县道新建、改建由地方财政和养路费共同负担;
  乡道新建、改建鼓励人民群众集资自办,或实行民办公助;
  专用公路修建由专用部门投资。
  第十四条 县道修建和省道断头路接通以及公路抢修,可用建勤民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需占用土地和拆迁建筑物时,应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公路用地界桩;现有公路的两侧留地和辅路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修建公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要边施工、边通车,不得中断交通。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应全面养护,积极改善。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沟造物维护完好;标志号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的形式:
  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由专业工人养护;
  一般县道由专业工人和建勤代表工共同养护;
  乡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公路部门给以费用补贴和技术指导;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因积雪、坍方、水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尽快通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沿线人民群众支援抢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公路抢修。
  第二十一条 公路的宜林路段要进行绿化。公路绿化由公路部门规划、组织,实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管收益分成的林业政策。公路部门应与公路沿线村镇签订路林管护合同。
  公路行道树属于防护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需要更新路林的,国、省道须经省交通厅会同省林业厅批准,县道须经地、市交通局会同地、市林业局批准,乡道须经县交通局会同县林业局批准,凭省、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采伐证采伐。采伐后要及时整修路基,按要求栽植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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