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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决定(1990)(发布日期:1990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0年6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9月6日,实施日期:1995年11月1日)废止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84年4月21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修建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公路养路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公路交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公路部门与有关部门验收认定。公路按其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分为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
  第四条 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及其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均属国家财产,由公路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 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由省公路部门按国家规划,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省道,由省交通厅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交通部审核备案,省公路部门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县道,由地、市交通局规划,经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县交通局组织修建、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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