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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国家机关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六)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自谋职业、待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七)其他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人事代理对象,可实行单位代理,也可实行个人代理。单位代理可实行全员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

第三章 代理内容

  第九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管理项目代理和服务项目代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代理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管理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保管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负责工龄计算,核准并记载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初审及边境通行证等手续;
  (三)办理代理人员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认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评审;
  (四)负责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期管理和转正定级;
  (五)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
  (六)为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
  (七)负责代理单位和个人人事争议协调;
  (八)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九)协助办理代理人员的退休手续;
  (十)办理代理人员的户籍粮油关系挂靠;
  (十一)办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代理人员的家属户口“农转非”;
  (十二)承办代理人员有关奖项评比的申报;
  (十三)代办代理人员伤病残鉴定的申报工作;
  (十四)接转和管理代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会会员关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人事代理。
  (一)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服务;
  (二)提供人才借用服务;
  (三)提供项目建设人才配套服务;
  (四)提供高层次人才的担保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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