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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建委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建委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1999)123号 1999年7月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建委《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1999年5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村镇建设步伐,促进村镇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财政在近几年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村镇规划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要制定好村镇建设发展的近、远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各区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村镇建设发展的近、远期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计划要有指标,有措施,有目标,既积极可靠,又切实可行。
  二、增加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投入,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我市村镇规划建设步伐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此项补助资金的区、镇、村,都必须围绕加快村镇规划建设步伐的要求,保证此项补助资金直接用于改变镇容村貌的规划、设计以及市政建设项目。该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同时区、镇、村三级要增加对村镇规划建设资金的配套投入,确保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在近年内有较快的发展。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省、市确定的重点村镇的规划建设项目,不要分散财力,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见效一片。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村镇建设的测量、规划,包括村镇地形图测绘,村镇建设规划设计所需的费用等;
  (二)用于村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包括村镇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公共排水管道和沟渠、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用于村镇规划区内的公益性公园、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方面的建设补助;
  (四)用于改善村镇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的投入,包括公厕建设、垃圾楼建设、公共化粪池建设、垃圾处理、卫生容器购置等方面所需的费用;
  村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等办公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装修办公场所、宿舍,不得用于开发区或商品房开发建设配套的设施建设等非村镇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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