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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营运业务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账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包括应退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其中“材料”、“燃料”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材料、燃料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材料”、“燃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材料、燃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燃料”科目的期末余额,还应将“材料”、“燃料”科目相对应的材料成本差异额进行调整后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作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见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运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2.“营运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成本”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3.“营运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运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多交所得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1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1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4.“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利润,包括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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