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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三、本科目应按辅助生产部分及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辅助营运费用。
  第411号科目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营运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月终,应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当月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营运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
  企业应当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实现营运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企业对旅客运输业务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营运车辆的型号进行明细核算。
  五、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第502号科目 营运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燃料”“材料”“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应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三、发生的事故费用,应单设项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赔偿款项,应冲减事故费用项目。
  向保险企业投保收回的赔偿收入,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出应付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营运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营运成本。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运输工具类型或单车设立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2号科目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0号科目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一般可采用“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三、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的数额交纳所得税。实际交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取得收入。
  二、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如“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设置明细账。
  第55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60号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561号科目 营运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营运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月末,企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运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7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计费、租赁费、修理费、诉讼费、咨询费、商标注册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坏账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账准备”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7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8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时,如转让或收回的是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如转让或收回的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59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营运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转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9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营运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投资评估减值、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略)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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