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272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专项拨款
  2.承租收入
  三、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专项拨款和尚未支付的承租方收入以及尚未结转的盈余公积金。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资产
  3.住房周转金转入
  4.资产评估增值
  5.投资准备
  三、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收到投资人实际缴付的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贷记“营业收入”科目。
  五、企业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转入)。
  六、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材料”、“燃料”、“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将原记入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因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权益法下,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应按分担的份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八、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九、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操作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2.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部分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辆、供应水、电、汽等)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燃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终,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业务负担时,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