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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
  二、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等科目。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设置“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明细科目,进行明细会计核算。
  1.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扣除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承包者造成车辆损坏修复时支出的费用,保险企业赔偿以外的部分,用车辆价值保证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包期满后,车辆按年审标准验收合格后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间承包者未按时交足承包费扣减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承包期满返还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借方余额为福利费的超支额。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
  2.应交个人所得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增值税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8.应交所得税
  9.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入材料、燃料等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如实际支出数小于已预提数时,期末应冲回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另应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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