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实行市(地)级统筹,目前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有困难的,可以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分市、县组织实施。对实行市(地)级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要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铁路、电力行业所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本着便于管理、方便职工就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制定。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超过6.5%的,须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五)缴费办法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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