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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厦府办(1999)128号 199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贸发委、城管办、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组成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早餐工程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五)具备早餐工程食品卫生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检测);
  (六)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其中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
  第六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保留样品,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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