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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六、按照国办《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小煤矿安全整顿力度。在小煤矿安全整顿中,要加大小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快采煤方法改革,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小煤矿事故防范能力,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小煤矿“四证”进行清理,小煤矿原所持“四证”一律作废,并按程序逐级上交。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先将辖区内小煤矿“四证”登记、造册、统一保管;二是地(州、市)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时,各县(市、区)将“四证”和登记册上交到地(州、市);三是省对各地(州、市)进行检查验收时,各地(州、市)将“四证”登记册上交给省检查验收组,“四证”证书分别上交省有关审核发证部门。
  “四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审核发证办法。《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审核发证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审核发证办法。各部门制定的审核发证办法要及时印发各地、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发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八、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小煤矿采矿权进行清理。在清理中对非法转让、出租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矿井、又不能按要求按时纠正的小煤矿将不予验收,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采矿权的清理情况。
  九、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建立准入制度,防止重复建设。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十、各地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小煤矿的劳动用工管理。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小煤矿的用工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特殊,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经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安全资格认证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不得擅自上岗。
  十一、全省各类煤矿都要依照《煤炭法》的规定,按照所在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支付保费,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省属煤矿具体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督促辖区内煤矿具体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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