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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86号 2001年10月30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在2001年11月底以前全部予以关闭。
  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负责,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于关闭的小煤矿,要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检查;营业执照的注销情况由省工商局负责督促检查;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情况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督促检查。
  三、凡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并要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属关闭的小煤矿,任何单位(部门)禁止向其供电、供应火工用品、批准运输计划、提供运力、提供土地,用煤单位不得购买非法矿井生产的煤炭。省电力部门负责对供电情况监督检查;省公安部门负责对火工用品供应情况监督检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运输情况监督检查;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运输情况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省环保和林业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监督检查。
  五、关闭小煤矿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原则上各地、州、市、县(区)自行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统一向中央财政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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