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粤府办(2001)108号 2001年12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负起责任。要健全和强化联打联防机制,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牵好头,公安、经贸、外经贸、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参加,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定期通报打击工作情况,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我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惠州、江门、清远、韶关、揭阳等市。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经贸、外经贸、民政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过面上查、重点打,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坚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再度蔓延的势头。
三、各级执法部门要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加大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惩处力度。由省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确定几个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作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对主要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对此类犯罪案件能够快侦快破、依法惩办。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严格审查流动人口申办暂住证和房屋租赁的条件,坚决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窝点,不给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有立足之地。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地的屋主,要严肃处理。
五、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彻底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坑人、害人的诈骗实质,加大对打击成果的宣传力度,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