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财政拨款对账。包括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预算单位就财政拨付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土地批租资金、基础设施资金、土地收益返还资金、污染扰民支出资金、其它投资资金等拨款进行对账。其中,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纳入统一发放的工资资金拨付与基层单位的对账,待条件成熟时单独进行。
第六条 对账形式及时间要求。
1、财政拨款对账(含政府采购资金支出、工资统发资金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1〕421号)规定的对账要求,认真填报《预算单位季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后附),经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审核后,如有错误于季度终了20日前反馈预算单位,并及时更正。每年12月20日前,各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情况对账表》(同季度对账表,后附),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报市财政局国库处进行全年财政拨款总对账。如有错误,国库处于12月25日前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按反馈要求及时更正。
2、预算外收入对账。由部门预算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到财政局国库处领取《预算单位季度预算外收入情况对账表》,核对后,如有错误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5日内反馈国库处,国库处核实后予以更正。年度对账由预算单位于年度终了10日内到国库处领取本单位《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外收入情况对账表》,核对后,如有错误须将核对结果,于5日内反馈国库处核实后进行更正。
3、社保基金对账。包括社保基金收、支两方面内容。由市社保中心按月填写《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对账表》及《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产负债〕对账表》,经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于次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国库处。国库处核对后,如有错误,于次月7日前反馈市社保中心,出错方须及时予以更正。每年年终对账时间与形式同各月对账。
第三章 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主要是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由国库处根据开户行提供的对账单,按现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要求,于每月、年度终了3日内完成相关账务核对工作。如有错误及时反馈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