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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国库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国库(2001)2741号 2001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部门预算改革和工资统发、政府采购、按计划拨付资金、票款分离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国库资金对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规范各类资金核算行为,保证国库资金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国库资金对账,是指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各预算单位(包括其它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市财政开户银行、各区县财政局定期进行的资金收支数据以及预算科目的核对。市财政局内部关于预算指标执行情况的对账和预算指标执行情况与实际拨款情况的对账,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发。
  第三条 本办法财政国库资金对账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1、收支数据
  收入方面: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含预算收入退库〕、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各项收入。
  支出方面: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含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支出、财政统发工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社保基金支出及非指字指标涉及的各项支出等。
  2、存款余额:指市财政局在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第四条 财政国库资金对账依据与要求。
  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对账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进行。社保基金收支对账按险种进行。财政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按各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
  财政国库资金对账,原则上统计到角分。
  国库资金对账,实行书面签证制度。核对中如有错误,必须及时更正。

第二章 市财政局与各市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条 市财政局国库处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主要是各项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各类收入情况的核对。分别按月、季、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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