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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一、考核期限
  (一)本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所签订内容,为二00年度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内容,并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要求采取必要形式,在年初与所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签订。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业务内容: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年度内每人至少完成对60个用人单位的巡视检查任务。在巡视检查中对各类非公企业要占到被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总数的60%以上。并能在巡视检查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消除存在的劳动纠纷隐患。
  (三)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查办案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及时地完成好本机构交办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办任务。对承担受理的查办案件要做到:准确的运用政策,严格的遵循程序,严谨的制作文书,并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结案率达到96%以上。
  (四)根据劳动保障领域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需要,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完成好每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布置的执法检查任务。
  (五)按照行政执法案件查办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要在年度内完成2件以上行政处罚案件。年度内由本人参与主办的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在案卷评查中要达到优良成绩。
  (六)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归纳总结能力。年度内要写出1份典型执法案例分析;年度内写出不少于3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信息。
  廉政建设:
  (七)以自己的模范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牢固树立忠于法律、公正执法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和企业服务的思想。
  (八)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动学习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自己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
  (九)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做到按时上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文明服务。遵守着装规定,在上班期间、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和其他规定的着装场合,必须着执法服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风廉政建设和劳动监察纪律规定,做到“六不准”:不准单独执法;不准收受用人单位馈赠;不准在被查单位用餐;不准在任何用人单位报销费用;不准谋取私利;不准让用人单位提供车辆接送。按照监察执法政务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用人单位、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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